- 王志祥;吴超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其性质息息相关。学界对本罪的性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构成信息网络犯罪之帮助犯的行为,第二类是具备日常职业、生活特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第三类则是二者之外的非中立的帮助行为。本条的规定使得帮助犯行为在立法上取得了正犯地位;对其他两种类型的行为而言,该条规定则属于入罪化规定。对于构成帮助犯的行为类型,其违法性有无之判断当然离不开被帮助犯,违法性程度判断方面则兼具从属性与独立性。就不构成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而言,在违法性之有无的判断方面对于被帮助犯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而在违法性程度判断方面则应当具有一定独立性。因此,对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在行为本身特性的基础上考量本罪行为与被帮助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联。
2025年04期 No.219 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5K] [下载次数:677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 闫召华;摆玉乐;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资金分析报告的证据化转型面临着技术赋权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冲突。《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将资金分析报告确定为鉴定意见,“金析为鉴”的路径在证据类型法定化、符合证据意见性、保障资金分析专业化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也面临证据审查要素缺陷、“以鉴代侦”的权利侵犯隐忧及控辩审三方结构失衡等问题。对此,可通过完善证据审查要素、构建多部门协同的技术标准、程序隔离与检察监督、完善“三角制衡”审查机制等优化路径,平衡技术治理与程序正义,为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治理提供理论参考。
2025年04期 No.219 1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1K] [下载次数:572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 王勇旗;
元宇宙空间AI数字人应用是数字化智能技术的体现。基于AI数字人内涵,体现身份数字化、处理智能化、交互虚拟化、组成数据性等特征。而囿于元宇宙技术发展阶段性并结合AI数字人特征,元宇宙空间AI数字人应用会带来法律主体异化等伦理风险、自然人人身性和财产性权益被侵害等法律风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面临新挑战。为此,通过完善法律等制度规范、创新伦理审查制度、重构数字政府综合治理机制、调整国家产业政策等多元举措,实现元宇宙空间AI数字人应用的“多元协同+合作共治”综合治理格局。
2025年04期 No.219 2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8K] [下载次数:782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4 ] |[网刊下载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