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涂铭;
内部司法作为国际组织有效维护其独立性的机制,对组织履行职能产生重要影响。建立上诉机制,使国际组织内部司法得到创新性发展,有利于组织更加充分、高效地履行职能。国际组织内部司法上诉机制使得有关判决有机会得到重新审查和纠错,有利于维护国际组织职员和行政当局的上诉权,更好地平衡其权利义务关系,推动组织内部法治建设。设立国际组织内部司法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权益保障功能和协调功能两个方面;设立国际组织内部司法上诉机制的法治精神价值则体现在国际组织内部对法治精神的期待,国际组织内部司法上诉机制本身所体现的法治精神。
2024年01期 No.210 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4K] [下载次数:288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4 ] |[网刊下载次数:0 ] - 陈志慧;
传统三角诈骗理论在其基本构造上设置了限制性要素,这些要素的作用侧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功能,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难以化解的困境,不具有必要性。三角诈骗之所以值得处罚是因为与两者间诈骗具有同质性,即受骗人的行为能规范评价为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三角诈骗的认定,应从被害人处分行为的分析入手,对受骗人的行为进行实质性解释。具体解释路径:当受骗人的处分行为一方面能实现“占有转移”的法律效果,一方面能实现“法益侵害”的实质结果,且处分结果能归属于被害人时,受骗人是“适格处分人”。
2024年01期 No.210 9-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3K] [下载次数:108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网刊下载次数:0 ] - 彭赛嘉;
未经同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既有理论中,二次授权说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也过度限制了个人信息的合理运用;信息开放程度说则使知情同意的判断沦为形式。基于弱同意说,若未经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符合自愿公开个人信息的用途或情境,便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因而不够成犯罪;即便不符合,只要信息主体未表示明确拒绝且未损害其重大利益,便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由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只要信息处理行为不以违法犯罪为目的便不应构成犯罪。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需要侧重于打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为此应将其犯罪化。
2024年01期 No.210 17-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2K] [下载次数:141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2 ] |[网刊下载次数:0 ] - 单婧文;
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会受到可仲裁性标准、准据法选择、仲裁争议管辖权、内国司法监督审查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与限制,这些限制从反面保障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边界的正当性。随着意思自治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国际商事仲裁应统筹兼顾意思自治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适用与限制,对强行性规范适当限缩,对意思自治更加信任,使二者在相互平衡中实现辩证统一,有效避免私法的公法化,推进国际商事活动经济秩序可持续发展。
2024年01期 No.210 27-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7K] [下载次数:1724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1 ] |[网刊下载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