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佳;
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犯罪进行分层,轻微犯罪也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关于轻微犯罪范围界定的标准,综观国外立法和国内理论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宣告刑标准说、法定刑标准说以及实质标准说。这三类观点各有优劣利弊。采取何种观点、何种标准划分轻罪和重罪,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目的是对轻微犯罪刑事制裁体系进行完善,进而推动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这就决定了所界定的轻微犯罪,是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行为构成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为前提;以罪行而非罪名或犯罪性质为研究的基本单位;以法定刑即形式标准为划分的依据;以3年有期徒刑为具体的分界线。
2022年01期 No.198 6-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3K] [下载次数:876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 邹安当;胡李凯;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目前主要有以上游犯罪定罪、独立定罪和分别定罪的观点,本质分歧在于仅以上游犯罪定罪是否包含对“自洗钱”行为的司法评价。在共同犯罪形态下,“自洗钱”主体与上游犯罪正犯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中所起作用不同,可在不违背罪数理论的情况下,按实际罪责分类定罪:对主要或专门实施“自洗钱”的行为人作择一重罪处罚,对实施上游犯罪为主“自洗钱”为辅或参与程度相当的以上游犯罪定罪,将“自洗钱”作从重情节。
2022年01期 No.198 1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2K] [下载次数:2078 ] |[引用频次:37 ] |[阅读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 李飞达;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执法中的深度应用,人工智能与警务工作逐渐融合,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以警务数据为应用基础、以智能算法为应用驱动、以智能设备为应用实现的技术逻辑,在日常的工作中呈现出行政处罚智能化、行政命令信息化、行政许可智能化的形式。然而,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所存在的自反性,也产生了信息安全、道德问题、行政物化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风险。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与相关法律的规制,以信息保护、设定工作权限范围、减少对人工智能技术依赖以及健全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为出发点,应通过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人工智能在公安执法领域的工作权限范围、减少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依赖、健全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优化。
2022年01期 No.198 2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2K] [下载次数:393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 秦飞;柴海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次密切接触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导致实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在法律授权、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问题上也引发了争议。基于法治思维的指引,建议将传染性疾病隔离观察纳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扩张条件。同时,配套建立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风险评估机制,以属地化原则确定适用执行标准、明确拘留所权责定位与执法监督义务、制定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推动该项制度的完善。
2022年01期 No.198 29-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 [下载次数:1035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