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冉;案件事实并非是一成不变地对真相的完美重现,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应仅将事实与法律简单相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程度将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实践中二者之间以及其本身都存在冲突的可能。对案件事实认知的局限属于实然层面的初级事实疑难;当面对案件事实的冲突时会出现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该种追问亦可上升到应然的法哲学层面,而应然层面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疑难一样,也需要相关的法学方法作为基础。法官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排查案件的实然事实疑难,并结合实质性价值选择对应然的事实疑难做出认定,通过对已知事实的证明,方可对事实疑难案件形成合法且合理的定案证据,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基础,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
2019年03期 No.182 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5K] [下载次数:571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钱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依然采用"补丁式"的惯常修法模式,将缺席审判制度直接镶嵌在特别程序一编之中,并未关照与协调刑事诉讼的既有制度,同时受笼统立法的影响,导致我国缺席审判制度面临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竞合,重新审理机制不明,送达制度如何执行等三方面的程序困境。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缺席审判制度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两者均不可或缺,可以考量突出两者程序的特点,协调、衔接两程序的适用。在具体路径的安排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程序进行系统性构建,保障被告人知晓缺席审判程序及其程序选择权,协调缺席审判与没收程序的关系及衔接适用,明确重新审理的具体程序设置,完善送达制度,以破解程序困境,保障制度合法合理规范运行。
2019年03期 No.182 9-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7K] [下载次数:1118 ] |[引用频次:34 ] |[阅读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