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澜涛;医学与法学的交叉体现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造就了鉴定专家在司法程序中的优势地位,其足以影响犯罪是否成立、轻重如何认定,甚至关系到死刑的适用与否。但是,这种"知识性权力"极易对法官的司法裁判权造成一定冲击。特别是在我国,鉴定专家不仅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还要评定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变相扩张了精神病鉴定专家的职权范围,甚至具有司法裁判权的外观。欲实现医学诊断与司法裁判的平衡,必须坚持"司法最终裁判"的帝王原则,同时尊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与科学性,实现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合理定位与良性互动,以期真正唤出"隐身"的法官来制衡"越位"的专家,体现司法裁判区别于医学诊断的本质属性,彰显司法改革所追求的"树立法治权威,维护法官尊荣"的终极目标。
2018年04期 No.177 6-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8K] [下载次数:367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